就讓都督用他的怪臉來表達這麼空的公園卻不能跑跑的心情吧,哈。
離大湖公園近,偶爾我們總會捨遠求近跑去那晃晃,不管是夜跑或下午的爭戰廝殺,都有不同的樂趣。
通常會去大湖公園表示當天天氣不好不敢跑遠,陰冷的天氣剛好公園人也少,帶著他們三個躲到游泳池旁的小樹林邊不怕被干擾也不怕吵到別人,相當讚!
98年12月5日,陰陰的天氣再度跑到大湖公園去,三個傢伙自己莫名其妙爬上司令台去困住自己。
都督和牛牛大概是在看樂樂台上台下亂竄看得出神吧,而樂樂這傢伙當天竟然從這司令台跳下去,嚇得我們一身冷汗!
牛牛的招風耳快跟臉一樣大了,哈哈。
下面是在演慈母與孽子嘛!?
樂樂:牛哥,I Jump, You Jump...
牛牛:(探頭對焦一下)笨阿樂肥,你瘋啦!粉高哩,你自己去找螺絲就好。
哈哈,$ONY W1也是可以拍出這麼明亮的眼睛滴。
阿呆都這嘴歪鼻子扭得怪表情不知道怎麼裝出來的,頭骨的M當勞形狀越來越明顯了。
都督先前的珍珠項鍊換成QQ鬍了。
從頭到尾都沒看到樂樂就知道這小子有多愛亂跑了!一下子看到他在台上一下子又出現在腳邊,瞎忙忙很大。
98年12月20日,一家五口再度到大湖公園去打發陰冷的下午,不同的是今天暗潮洶湧!
到了公園,打羽球的打羽球,遛小孩、陪狗散步的各擁一角落,我們則是到老地方去躲人群,期間某個天才竟然在草皮正中央練起高爾夫來了,相當的有創意。
正當我們玩的歡樂,高爾夫天才揮的勤奮時,遠方來了一位制服倥把速克達125當越野車騎豪邁的直衝天才高爾夫選手,生性幸災樂禍的我報起如雷的掌聲,哈哈哈哈,正義之士出現了。
而幸災樂禍的人總是下一個遭殃的,正當我們忙著撿大便時....
正義之士瞬間移動到我們眼前:先生,本公園禁止放開狗隨意奔跑,麻煩給我看一下你的證件。
Fox:隨意出來晃晃沒帶皮包耶。
偽cup:那......你寫一下基本資料,我開個勸導單給你。
一聽是勸導單就知道沒事了開始嘻皮笑臉的Fox:沒問題啊,振筆疾書鬼畫符一番。
看著單子有些疑惑的偽cup杯杯:內湖區131巷2樓??
此時怒火中燒女中豪傑的Jenny殺很大:是怎樣?留資料給你還懷疑我們造假喔,阿我們是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啊!?要不然你跟我們回家拿給你看啊
(其實那時候我差點笑場,這台詞好八點檔喔,哈哈)
無辜的杯杯指了指我的鬼畫符:他沒寫街/路啊啊啊啊啊!(他應該很想來個科科吧)。
雖沒瞎搞卻也不甚正經的Fox:金害,字太醜了又寫太快,真是失禮。不過我印象中動物保護法說小狗出門有人陪同就夠了耶,在公園內我們陪著這樣也不行!?
認真的杯杯:要繫牽繩啦,如果繫上牽繩就可以帶著到處走。
盡忠職守的杯杯眼見已可交差了事,好意的跟我們說有人打電話檢舉他也沒辦法啊啊啊啊啊!下次來記得上牽繩。
和杯杯喇咧完,套上牽繩簡單晃一下之後就悻悻然回家啦!此時的大湖公園.....
打羽球的、遛小孩的、陪狗玩的,通通閃光光,哈,這公園挺美的!!!
雖然在一般道路我們是不可能放開他們的,不過我也確信依動物保護法帶小狗出門只要有人陪著就可以了,至於其他多如牛毛的阿鬼條例就不敢確定了,回家查了一下發現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真是阿鬼訂的,完全看不懂啦!
偽cup依13條第9款開單勸導。而這條的內容是:
第13條第1項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:........九、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。
第18條 第2項 攜帶具攻擊性寵物進入公園,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,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雖然我很認真的打、也很認真的看,不過怎麼都看不懂這阿鬼條例到底在瞎搞什麼,等有幸被開單時再來好好研究一下好了,哈哈。
結論是:可以說偉哉臺北國至少還可以上牽繩帶狗進公園,已經比打虎英雄的某屬地好很多了!??那,新北市以後要依誰!?
Posted by Fo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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